【庞氏网新闻】中华庞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中华庞氏网 2016年2月26日 秘书处


      尊敬的中华庞氏宗亲联谊会荣誉会长,总策划,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会长,顾问,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长,副秘书长,联谊会十八位发起人,海外宗亲组织发起人及全国各省市宗亲联谊会会长,理事会会长,筹备会会长,筹备组组长,联谊会一届一次,二次会议感动家族热心贡献人物获得者,等家人:大家好!!

      应大家要求和会长意见,现把中华庞氏宗亲联谊会一届二次宗亲代表大会会议现场宣读表决全体通过章程,经联谊会庞东副秘书长整理后,由秘书处报给各位会长的章程版本转发给你们,同时也把最近会长实名签发的章程版本转发你们,或到联谊会网站,各省宗亲网站,全国各地Q群,微信群下载参阅,请你们务必组织当地家人公平论证,认真讨论。请把讨论后的结果总结以书面形式,以签字盖章为有效报给联谊会秘书处公共邮箱zhonghuapangshi@126.com,并附一届二次宗亲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最近流传章程;集中收取各地宗亲组织结论及个人实名意见移交监事会取证。

中华庞氏宗亲联谊会

    秘书处

       2016/02/21


 

             会后定稿

                            中华庞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文全称为“中华庞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宗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承家族历史文化,增强宗族亲情,促进宗族团结进步、 振兴家族经济,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为中华民族崛起,国家繁荣昌盛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是由海内外庞氏宗亲和庞氏宗亲组织自愿组建的,以宗亲联谊交流,促进家族文化、经济发展为目的的联谊性、文化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四条 会址:中国?香港 ;

办公地址:郑州市、上海市,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可在全国重要城市设立办事处。

 第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承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挖掘研究庞氏历史文化,进行庞氏文化学术交流、宗亲联谊交流等活动,搭建经济协作平台,促进家族和谐发展。

二、探究庞氏的起源、发展、演变、迁徙、流向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编辑出版庞氏文化刊物、专著。

三、组织开展恳亲联谊、寻根、拜谒等活动,保护修缮庞姓历史文化遗迹和宗祠。

四、广泛收集和整理庞氏家谱及相关的资料,建立中华庞氏资料信息库,为庞氏宗亲寻根溯源、对接家谱、捋顺支系提供服务。编纂出版《中华庞氏大族谱》。

五、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做好中华庞氏官方网站的建设,设立人才资源库、经济信息库,讴歌先进,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增强家族凝聚力;整合全球优势资源,建立家族企业公共平台,拉动经济互动,共谋庞氏家族发展。

六、兴教育贤,培养和造就更多庞氏优秀人才。倡导和鼓励各地宗亲组织创办教育基金会,举全族之力,奖励和资助优秀学子完成学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先进经验。

   七、建立庞氏人才资源库。

 入选庞氏人才库的对象:

 1、副处(县、团)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2、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各类科技人才;

 3、获省、部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

 4、为本会和国家作出重大贡献者和特殊人才;

 5、为本会和宗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在族中享有崇高威望的宗长、名贤。

八、在全国庞氏家族内组织募捐慈善基金,实施救困济贫,扶弱助残,缩小家族贫富差异。为欠发达地区寻求发展致富机遇,就业机会,实现庞氏家族共同繁荣富裕。    

九、指导协助各地庞氏宗亲组织开展宗亲事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与团体会员制,各地分会吸纳个人会员,总会吸纳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庞姓人员。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全国及海外庞氏宗亲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使用和获取本会家谱、书刊资料,在本会书刊上发表论文的权利。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对自己面临的问题提请本会帮助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本会不收取会费(直属分支及各省、市宗亲机构会费收取最终解释权,由发起组织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或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讨,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如出现意外事件均与本会无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以及理事、监事及其他有关成员必须首先具备本会的会员资格。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认和决定会员代表资格的中止或除名;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责令下级宗亲会任免不合格会员。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事项;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务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九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成员由各地宗亲推选的副会长中协商产生。各地推选副会长2-5人(一般省为2人,业务重、人员多的省份为5人)。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提出对会员监督管理的原则意见;

(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副监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2/3。其表决须经过有效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除外。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集会议、发布公告、通知等须经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两人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委托会长管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并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庞氏文化研究会、庞氏企业家联合会、公益慈善服务部。各部门相互协作,负责处理本会各项工作。各部门的职责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3-5人,其余为监事会成员组成。其职权是:监察本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查财务收支情况,适时向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素质好,能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二)热爱家族工作,对庞氏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社会阅历。(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一定任职经历和威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以企业身份被推举者,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二十七条 各市或庞氏人口集中的县,条件成熟的,可设置分会,其分会应由当地会员大会研究决定,并于事先报本会批准实施并备案。分会内设机构从简。不具备条件设立分会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办事处或联络部。办事处或联络部由本会理事会下文决定。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制度

(一)本会接受社会资助和宗亲捐款。

(二)本会设立财务室,由一名副秘书长任主任,一名副监事长任副主任,下设会计、出纳各一人。财务室在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一切财物收入全部入帐登记,凭证单据注释备查。收款必须用编号的三联单加盖公章;付款必须有书面凭据并由经手人签字写明事由、证明人签字证实,负责人审批。对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应予拒绝付款。

(四)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财务管理必须认真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办事,帐目必须逐月结算,会员费、社会上和宗亲捐款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应定期公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做到半年小结、年终汇总,造表送理事会和本会监事会存查,以示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至少向理事会书面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本会换届或财务负责人变更前要接受会长、监事长等人员参加的财务审计,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除本会根据需要聘请个别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外,其他人员均属义务无偿工作,但如遇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可给予个别为联谊会的工作付出很多,而本人经济条件又一般的人员适当的经济补偿。专职人员的聘用须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议。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办法和罢免条件:

(一)、本会首届理事会成员由庞氏宗亲联谊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名,在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时表决通过。

(二)、从第二届起理事会成员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或大会组委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三)、本会向理事颁发任职当选证书。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四)、理事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催告后半年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辞职;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罢免其理事资格,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及罢免:

(一)、产生办法:

1、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首届常务理事由筹委会研究提名,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2、常务理事的基本条件是热爱家族,工作积极,能坚持正常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各项活动;在庞氏家族有一定的影响和威望。

3、以后历届常务理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或大会组委会研究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成为常务理事。

4、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由本会颁发任职当选证书。

(二)、罢免办法:

半年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经劝告3个月内无改进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能力和表现一般;违反章程规定或发现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放弃或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须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会长(包含执行会长)的产生、罢免、职责:

(一)会长的产生:

首届会长由筹委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历届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或大会组委会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会长的罢免:

会长在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三)会长的职责:

1、会长是一会之长,对本会的规划发展赋有重要的使命,对本会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2、会长对本会下属机构副职以及以下工作人员有直接的任命权(下属机构正职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命);

3、会长有重大合作项目的对外签约权;对有关具体事务行使决定权;

4、会长不能行使其职责或空缺时暂由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产生、罢免、职责

(一)副会长的产生:

首届副会长由筹委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历届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或大会组委会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副会长的罢免:

副会长在职期间,如果表现不够积极,不能有效协助会长工作,或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或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三)副会长的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安排主持某部门工作,或协助做好某项、某些方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9名常务副会长,共同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的产生、罢免、职责

(一)秘书长的产生:

首届秘书长由筹委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历届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或大会组委会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秘书长的罢免:

秘书长在职期间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或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三)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会长的主要助手,是本会工作的总协调人。为本会法人代表,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负责、指导本会文件、材料的起草、网站、书刊编辑等各项文字工作;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工作;负责对外协调联络和对本会各部门的协调指导工作;协助会长、配合其他副会长全面履行本会的各项职能职责而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设若干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他们的任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研究决定,由会长下达聘书。每届三年。其条件是各地各支系庞氏宗族中的贤达精英,热爱家族、支持拥护庞氏宗亲联谊会,但是,由于本人的身体、时间、精力等因素不便正常参加本会活动者,可视情况授予上述职务。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所有财产为本会集体财产,本会的一切财产和发展的各项事业均归本会集体所有。

   第四十条 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本会宗亲捐赠和直属及各地下属机构上缴的管理费(具体上缴比例由本会理事会通过讨论后决定),除此之外还包括:

    1、本会向会外提供咨询服务的正当收入;

    2、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3、本会主办或参与协调有关商务活动的合法收益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树立“功德捐赠排行榜”。对连续3年、5年、10年、20年度上榜排名前十位者,可享受本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预决算由理事会审核通过。本会的固定财产由理事会管理。


 

                           第七章 重大议案的表决原则


 

 第四十三条 参会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需达到现有人数的一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重大议案一般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则议案通过。常务理事会参会人数未达半数以上,或者议案未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的,可由五名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议,由现任理事会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同意的则议案通过;

 第四十五条 重大议案主要指:本会章程;本会组织机构的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人员变更;以及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四十六条 本会工作的交流联络主要采取书面、电话、会议、网站、微信公众平台、QQ群、微信群、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如果没有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合授权,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超越职权擅自代表本会对外发表言论或从事公务活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会员意见,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可终止。下属各机构同时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庞氏宗亲联谊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修改,经收集意见建议并进行研究修改后,提交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为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2015年11月19日发布

                                                        2015年12月19日实施

                                                             签发人:庞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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